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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食品商店经营者,在批发部购进带有QS标志豆品[俗称辣皮],在保质期内,工商所抽检亚硝酸盐超标,我只售5袋。进价0.33元每袋售价0.50元。工商部门要罚款4000元。请问是否合理。我们当地工商部门普遍实行找茬罚款。就是到各店.批发部找出一种小问题,进行罚款,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罚了款便一年不上门找麻烦。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经济相关
2010-07-18 15: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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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其中第二款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你所述情况属于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罚款数额4000元在法律规定的2000到50000元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数额内,工商部门的处罚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