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问题解答 咨询日期 2004年5月13日 事发经过: 本人在东江村水域用禁用渔具虾笼进行捕捞作业, 被钱清渔政站发现。 渔政站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向我罚款人民币2500元

损害赔偿
2004-06-01 12:1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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