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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有这样的条款: 1.乙方转正期间,乙方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条款,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一个月收入的违约金 请问: 1.上述条款是否具有效力,有无违法? 2.如果发生争议,我应该怎么向公司说明?

劳动纠纷
2010-06-26 19: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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