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上的人寿xx保险,上保险前投保人得有肾病,有医院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职责,2009年10月19日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人病故。此案例保险公司是否按条款进行理赔。如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通过法律渠道能否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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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法律程序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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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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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适当限制:1.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属于保险法修改前订立的合同,如果我们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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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合同上是否存在此种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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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