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在2009年6月份,因为朋友要借高利贷来周转,当时我老公帮他担保了。但问题现在那个借款人因为欠外债太多太多,导致现在人也一直找不到了。前两天债权人说要我老公做担保的人来偿还这一切的债务。关于法律,我们不是很了解。作为我们担保人是否有责任?当时是说只贷三个月,利息是6分。但到现在已经是2010年5月份了。这种情况我们要怎么做呢?如果我们确实要带全部责任的话,我们现在一下也拿不出这么多钱要怎么面对?又如果帮债主人还清后,接下去我凭什么才能再要回我的30000元。如果我要还清这笔款,我也是去借要算利息的款去偿还,我又怎么才能向他拿回我所出的利息。我现在真的头都大了,我要怎么做呢?因为我不知道积分怎么去赚取,所以我这次提问没有给出分数。但能请各位律师帮帮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