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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份,被一家公司录用为部门主管,通过1个月的工作表现,试用期合格并转正加薪,与公司签约了劳动合同。 2010年4月份,因公司处于淡季,人事部突然知会我当天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并找许多理由(说:“公司需要精减管理人员、你对产品不是很熟、你的工作没有做到位等借口。”一不开辞退通知书,二不作任何经济赔偿,就把我辞退了。 于是第二天,我到当地的劳动管理所申诉了此公司,然后第三天、四天来公司上班;第五天是星期天公司全体员工放假,第六天上午来上班时,公司门卫不让我进厂,我只好打电话向“110”求助,值日先生回复是劳动纠纷案,向劳动管理所报案处理,我只好又向当地的劳动管理所打电话求助,劳动管理所的同志叫我回劳动管理所办公室,又重新填写了一份劳动申诉调解书。 等了十天左右,劳动管理所通知本人,说调解不成。我只好采取劳动仲裁 仲裁时,我要提供哪些证据;能得到哪些补偿?请各界知法人士提供宝贵的建议,本人感激不尽!!!急急急 听同事反应,这家公司的老板很“牛”,后台很硬,公司每次解雇人员都是逼他们自动离职的,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我有没有希望呀!!!

其它综合
2010-05-01 17:54: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