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职期间单位一直不与我们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也未上社保等,而且工作地又在浙江当地,(公司注册地在北京),现在面对如此困境,不知该如何。
补充说明:
1、自己感觉目前掌握的证据较为薄弱-----一份离职证明,可否作为争取相关主张(双倍工资/社保等)的有力依据,内容如下:
兹有**〈身份证:********〉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在本公司任浙江代表一职。已于2009年3月1日离职,自该日起,与本公司已无劳务关系。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但我注意到对方很狡猾,在此证明中写了“已于2009年3月1日离职,自该日起,与本公司已无劳务关系”
2、每次的工资都是由公司同一法人杨某在北京注册的另一个公司打到我们自己办的银行卡里的。
3、本人保存了一些平时的工作文件,如工作分工安排、公司通讯录、公司相关通知及规定和部分报表等。
接下来,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急切想请哪位专家或行家帮忙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