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烟台地区一家水泥厂的职工,在09年底,我们厂子以高消耗,排污减能为理由把大部分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还包括我(我已经有二十多年工龄)。请问这合不合法?我现在已经办理了失业手续,如果不合法,我可不可以继续打官司?我应该依据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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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的情况符合该条件,那么你单位的做法涉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向原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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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你都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这种情况下企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给你们。标准是工龄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2倍月平均工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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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尽快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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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应给补偿。。。。。。。
如未给,可以仲裁解决。。。。。。
具体可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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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