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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邻居小兄弟要老丈人投10万做生意,后来陈、刘来投资,二人对小兄弟不放心,要老丈人做担保。刘交10万投资款给小兄弟时老丈人和陈都在收条上签担保,担保刘的10万会进入公司的帐户。后生意不好,陈、刘二人把股权转给小兄弟,小兄弟支付月息2800元,转让期限为15个月,陈为小兄弟转让刘的股权出具了担保书(老丈人未做担保),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小兄弟失踪,刘诉至法院,要求陈和老丈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陈两次为小兄弟担保,应对刘的股权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老丈人做为刘资金进入公司户头的担保,刘股权转让后老丈人的担保风险既消除不应承担责任。判决由陈承担连带责任。陈不服上诉,要求老丈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以资金未进入公司户头为由判决:陈和老丈人共同对刘的投资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1995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息2.8%计息。从1997年到2010年,老丈人的工资除最低生活费外全部被法院扣走,近日到法院咨询被告知还欠十几万的利息。1-老丈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2股权约定转让15月,利息是否只应计算15个月?3刘当年投资10万到现在已经拿回了20几万,现每月还在领老丈人的工资合理吗?

债权债务
2010-02-01 01:29:05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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