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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我是做国外客人采购代理的,在一次发货的时候把商品的品名通知错了,导致客人无法提货,有被海关巨额罚款的可能。现在还在解决当中。 我想了解下,万一损失巨大,我应该承担多少?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损失的具体说法。 请问,个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个人承担有限责任(每月扣工资)还是无限责任?(将公司关联以外的资产赔付公司)

债权债务
2018-07-01 01:14: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发货的时候把商品的品名通知错了,导致客人无法提货,有被海关巨额罚款的可能。”如果将来给“客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你公司最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给你所在的公司造成了损失,因为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依法向你追偿,如果根据你的过错比例,确定由你承担的该数额巨大,你如果没有清偿能力,也以只好每月扣工资的形式执行。我认为,公司与你应当共同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相关部门尽快解决此事,祝你们的问题能够在前期顺利解决!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提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及发生事故的证据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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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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