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的工作单位计算劳资:一个月白天上班8小时晚上加班4小时左右都是按4.8块钱算工资,法定有薪假期没有给工资而且还要上班没有什么倍数工资算还是4.8块钱一小时.2009年12月中旬他通知说2010年开始换计算工资方案如下:星期一到五白天上班8小时的前7小时4.43块钱.还有一小时和晚上加班是1.5倍.星期六白天上班8小时的前5小时是4.43块,还3小时和晚上加班1.5倍星期天就是2倍.
现在本人不接受他的改革,能合法的要求他结清工资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