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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得到续签通知,至2008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现公司赔偿我1个半月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赔偿我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合同纠纷
2008-12-24 21:35: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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