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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3月到宁波一家司上班,03年签的劳动合同,以后是一年签一次,08年合同到期后,企业故意签了1年8个月,这样到期后的合同是9年10个月,合同于09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企业提出到期终止合同,只提出补偿2个月工资,08年以前的工龄没有补偿,可劳动法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样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08年这前应补偿我8个月工资,08年以后补偿2个月工资,一共应10个月工资啊。请各位律师帮帮忙,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2-08-16 18:54: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