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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为了打开市场,把公司的部分货款,用在开发上,有一用户与本公司签订了合同,定金已付,可一直没有提货,为了后面的工作更好开展,把他的付款条件降低了10万元,这十万元我从公司的其他设备的货款上垫进去,这样就顺利提货了,也未请示公司总经理,这一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刑事案件
2008-12-19 15:33: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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