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二人在2006年9月14日为一箱包加工厂在*县工业局担保借款50万,2008年5月因工厂倒闭,厂长逃走,2009年7月工业局将我三人告上法庭,7月8号开庭,7月9号判决,9月19号寄达判决书,要求我3人承担50万及利息。
我想请问:1、借款到期后六个月之内债权人是不是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工业局从未找过我)
2.但在一审时工业局称在2008年2月1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曾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挂号信的寄出收据为证。但我从未收到此信件,他们也不能拿出挂号信的回执为证,请问朱律师我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吗?
3.我想向律师请教”寄达”的含义。
事情紧迫,时间紧急,恳请律师能尽早回信。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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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并不一定只有6个月,所以这个案件关键要看你们签订的担保协议的约定,以确定你们的保证期限,然后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对方仅以寄出收据无法证明是向你寄送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信函,更无法证明你已收到,挂号信应当由回执来证明,目前你可以向邮局查询是否有这么一封挂号信。
担保案件比较复杂,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你们参加诉讼活动。
建议你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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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帮助联系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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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你的担保时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仅有挂号信收据无回执不能证明已向你主张权利。
建议案件委托律师审查,如有上诉必要,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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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上诉,具体可带上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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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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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建议在上诉期满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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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