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底将自己现住的房屋卖给聂某。当时与中介李某和购房人聂某签定一份定金合同。我同意将房屋以76万的价格卖给聂某,聂某交给我1万元作为定金。当时就这定金签下一份合同。合同大意:(聂某将1万元作为定金,如聂某有变,1万不退,如果我有变化,则赔他两万。总价为76万。)当时我要全款,他说没有,只能按揭。我的要求是不管是全款还是按揭都必须在一个月将钱全部到位,当时他和中介都担保说正常从网签到最后尾款到我手上只需要15到20个工作日。当时我说我先去银行咨询。但后来我发现,5天后我打电话给聂某,聂某竟然不记得自己在这定我的房子,其次是银行说要完成这个手续钱到我手上至少得2个月。因此,我提出要交纳全款,即使不是全款也得先交80%才行。聂某就我这要求向法院提出交纳2万元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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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你不需要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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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你不必退还该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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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对方违约吗?如果对方违约,你方不需要退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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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双方对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你们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是立约定金,也就是同意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不是违约定金,因此你不存违约,不需要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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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主张赔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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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