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五月起在常州一家光电企业上班,公司给予我的职位是生产主管,面试时每月月薪四千,并且直到2008年12为止,公司都是付我四千元月薪,公司有给我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上薪水一栏未填写,但是有写是每两星期需加一天班(周六)且不付薪,但签完后老板不肯给我自己的那一份合同,因当时公司是新企业,未正式投产,且公司一直处于不生产状态,从2009年12中旬到2009年2月中旬,公司一直放假,不给工资,2009年2月下旬到至今,我一直正常出勤,但公司一直拖欠工资,而且发薪水时只发给我两千元薪水(没有薪资单),公司方面只是说暂时只发这些,其余下次再发,就这样一直拖着,还有公司有帮其它同仁交保险,但没有帮我交。
请问:1、我现在想要离职,合同不在我手上,我能跟公司要回之前一直拖欠我的未发完的工资吗(每月四千)?
2、公司不给我交保险,我能要求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