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7月来到现在的公司,合同是2008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到2011年7月8日到期,共3年。由于公司受经济危机影响,09年7月开始裁员。09年7月2日公司人事部找我谈提前解约相关事项,现在公司开的条件是多付一个月的工资,09年7月份上几天班就给几天钱,开离职证明时回写协商解除合同。
现在还有两年合同才到期,请问公司看出的条件是否合法?按现在的劳动法,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或赔偿?离职证明写协商解除合同有什么影响?
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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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写有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你不同意,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除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替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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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注明是企业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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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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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