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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7月来到现在的公司,合同是2008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到2011年7月8日到期,共3年。由于公司受经济危机影响,09年7月开始裁员。09年7月2日公司人事部找我谈提前解约相关事项,现在公司开的条件是多付一个月的工资,09年7月份上几天班就给几天钱,开离职证明时回写协商解除合同。 现在还有两年合同才到期,请问公司看出的条件是否合法?按现在的劳动法,公司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或赔偿?离职证明写协商解除合同有什么影响? 请高人指点!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7-04 22: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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