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状你们好!我这里有一些问题想咨询的。
首先我在今年3月中旬租下一卡小商铺。合同期为3年。
不过到了6月中旬时业主就把商铺卖了(我是他卖了以后,突然带个新业主过来,才知道这个信息的)。
有了新业主的出现,我理所当然要和新的业主签一份新合同。
由于我当初和旧业主签合同时没有见到“房屋租赁税”由我来承担。觉得自己亏了。
所以我想在这个时机将这点改回“房屋租赁税由业主承担”。其它保持不变。
但是新业主坚决按旧合同和我签!还说:如果将“房屋租赁税”改由业主承担,就一定要加租!
请问大状先生1、我和新业主签约时改变旧合同合理吗?
2、旧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面对目前的情况我又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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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来对税费承担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按法律的规定该由出租人交纳的则由出租人承担,该由承租人交纳的则由承租人交纳。如果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履行。根据法律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屋产权改变,也不能改变租赁关系的存在,因此,你如果要求变更原合同条款并不合理。但,你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你应当对商铺具有优先购买权,业主出售商铺前,应当先告知你,由你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点,旧业主没有做到。你可以此和新旧业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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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前的合同,你很被动。不改签合同也可以继续执行,因为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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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