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76条

找法网 2018-06-27 债务债权 220人阅读
物权法176条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如何理解物权法176条?物权法176条如何规定追偿的责任份额?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整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那么,如何理解物权法176条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原创|,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
实践中,对同一债权,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那么,物权法176条如何规定追偿的责任份额?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提到除向债务人追偿外,还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请问:《物权法》实施之后,对此问题司法将如何处理?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解答:《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向债务人追偿,是担保人的权利,《担保法》第28、57、72条亦有相关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亦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实践中担保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往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
物权法176条对典当借款合同约定有什么提示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首先,细分析之,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有两者情况: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然而,很多典当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情况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如“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实现债权”,“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收回借款”等等。如此约定,并不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理由如...
混合担保业务,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中较为常见。最高法院审理了多个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结论,应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所重视。那么,物权法176条约定是否明确呢?如何理解?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即使有些裁判结论,你无法认同,但作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观点之一,你不得不妥善地面对它,有可能在你遇到纠纷之时,该裁判观点就降临到你的头上,最高法院对约定是否明确有着两种绝然不同理解。就混合担保中债权的实现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那么,物权法176条释义是什么?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规定。●立法背景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物的担...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与哪些?找法网小编整理下文为你介绍。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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