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

找法网 2018-06-21 破产清算 58人阅读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指有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怎样?破产重整期间财产管理是怎样的?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内容是什么?找法网百科专题为您整理介绍。
一间公司能否发展的好受很多因素影响,有些公司就因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陷入了困境,面临破产需要进行重整。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是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批准。那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批准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进行开庭或不开庭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结果的裁定。(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一间公司能否发展的好受很多因素影响,有些公司就因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陷入了困境,面临破产需要进行重整。在进行重整之前要制定详细的破产重整计划。那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对此,破产法第8...
有的企业因为经营困难面临破产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就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所以,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2、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减少重整程序的成本和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破产法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严格的时间规定。根据破产法第7...
一间公司能否发展的好受很多因素影响,有些公司就因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陷入了困境,面临破产需要进行重整。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财产也进行了重整管理。那么,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财务管理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1、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除了具备法定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外,重整期间包括两个阶段:(1)重整计划制备阶段,即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止。这一期间通常为6个月,但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2)重整计划通过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
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那么,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那么,破产重整有哪些优势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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