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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怎么走

2013-05-24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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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规定》第53条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即由申请处理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协调处理机构或者人员提交处理申请。协商机构或者人员在收到该申请时接受该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在受理申请后,协调机构或者人员应该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理;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通过调查,掌握相关的资料.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需要制定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制定方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使其尽量接受协调方案;

  (五)制作(协调处理》:其中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怎样订立集体合同: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二)审议: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三)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登记备案: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五)公布:

  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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