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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如何规定

2013-05-16 1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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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一)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 产假假期:

  (1)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 妊辰三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 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 哺乳假期间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职务工作补贴、海岛职务补贴的80%发给,月考核奖全额扣发。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工作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发。

  2、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3、 女教师产假及哺乳假期正值寒暑假,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

  4、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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