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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

2020-02-25 23: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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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对于在医院护理的赔偿很多人都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那么,工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上述规定是有关护理依赖现在最主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规定虽然过于简单和原则,但法律规定的“等费用”应该包括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护理依赖赔偿标准

  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赔偿标准:评残前,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评残后,根据护理级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

  1、 完全护理依赖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80%;

  3、部分护理依赖50%。

  以上给付比例,分别计算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或者50%)

  附相应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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