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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询问证人的程序

2020-02-07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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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国家的诉讼当中,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而在诉讼里面,最关键的就是证据。很多时候并没有物证,但是这个时候就会需要证人。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一切都是以证据为原则的,所以在法院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要求相关的物证和人证,这样才能做出公平的审判结果,这是法律规定的审判过程和审判规则。那么民事诉讼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民事诉讼询问证人的程序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二、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三、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作为证人。

  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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