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害物资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一案,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庭审前,我们仔细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现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某厂(以下简称“某厂”)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某厂少发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工资,使被告人陈某某产生吓唬李某,以至于敲诈李某的想法,从而实施了在厂里投放假炸弹威胁李某的行为。
1、公安机关2009年5月7日11时20分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一页至第二页:“问:你厂的工人陈某某好久到你厂里上班,当时说的工资是多少?答:陈某某是2009年3月27日到我单位来应聘的,当时因为我很忙,就给叫他做印刷这个工种,边学边做,每个月给他承诺的800元一个月的工资。”问:“为什么不是800元?答:因为当时财务给他算的是700元一个月,------。”
2、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5时20分对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问:“你们工人中间有没有对厂里有情绪的?答:我们工人就是在工资问题上对厂里有点情绪,其他的我还没有发现。”
以上笔录内容互相印证:某厂确实存在给被告人陈某某工资计算错误的事实,某厂日常有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
某厂是一个有近十六位工人的用人单位,不仅有义务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保险待遇;而且也有义务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约定工资。作为劳动者的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厂上班后,不仅没有得到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保护,就连劳动所得的工资也遭到用人单位的剥夺。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少发工资后,找到厂里负责人李某,李某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答。被告人陈某某见李某无视自己的要求,加上被告人陈某某的年少无知,便产生了吓唬、敲诈李某的想法。某厂克扣被告人陈某某的工资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某厂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某厂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人陈某某主观动机不是对社会不满报复社会,而仅仅是敲诈、报复某厂的李某。
从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表明:被告人陈某某之所以投放假炸弹,仅仅是为了威胁某厂的李某,要求李某拿钱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动机不是对社会不满报复社会。
1、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9时50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中,第三页:“公安机关问:你为什么要自制炸弹?答:------我到李升纸业上班本来是3月28日上班,但是结算工资是从4月1日到25日这段时间的工资,所以我就想用炸弹威胁李某方式敲诈他5万元钱。”
2、公安机关2009年5月5日04时00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中,第二页:“问:你制作炸弹的目的是什么?答:就是想吓李某,要他拿钱出来,李某都不给我发足工资,我也要他拿钱出来。” “问:你为何要选择李某作为敲诈对象?答:------我是3月28日去上的班,每个月工资结算日期25日,而他给我是算了4月1日到25日的工资,就没有算28日后这三天的工资,我认为他少给我发了工资,------”
3、公安机关2009年5月14日14时10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四页:“问:你为什么将假炸弹选择放到垃圾堆旁?答:因为开始我都是在听厂里的工人说要被扣钱,到我4月30日领工资才确认少发了工资。如果没有少发,我想那个炸弹厂里清理垃圾时就一起清理了,结果确认少发了工资,我才发短信敲诈他------。”
4、公安机关2009年7月17日10时36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中,第二页:“问:交代敲诈勒索经过?答:------到了4月25日结算工资时,我觉得工资算少了,我不满,--------我见这些都不成,敲诈勒索办不成,就放弃了,------” 第四页:“问:你为什么要做假炸弹威胁厂长李某?答:主要是我觉得厂长李某把我的工资给少了,为了报复,------” 第5页:“问:你知道敲诈勒索是什么行为?答:我不清楚,不知道有这么严重” “问:有无补充?答:我现在认识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我错了。------”
以上笔录内容与庭审情况基本一致,互相印证:被告人陈某某投放假炸弹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报复拖欠其工资的李某,被告人陈某某动机并不是报复社会,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人陈某某将假炸弹放在厂里垃圾堆旁后,并没有立即将该信息告知某厂厂长李某;而是在确认李某少发了工资后,才将已在厂里投放炸弹的信息告知李某。被告人陈某某未将已在厂里投放炸弹的信息告知其他任何人。除李某外,其他没有任何人知道厂里已投放了炸弹。陈某某投放炸弹的信息未对公众造成恐慌,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问:5月2号晚上你回厂后发现什么异常情况没有?答:我回来时看见厂门是关起的,厂门口的小屋还有保卫在守门,我就直接回宿舍了,那一夜没有发现有何异常”。
2、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3时20分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问:在你值班期间,是否看见有人在厂里活动?答:没有看见厂里人”。“问:你是否听见什么声音?答:没有。------”
3、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5时30分对冯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一页至第二页:“问:请你把事情的经过谈一下?答:2009年5月4日上午11时30分许,我当时正在单位库房办公室,------后来我问厂里的同事发生了什么事情,才知道厂房内发现了一个可疑炸弹物,------。”
4、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7时对熊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一页:“问:你是怎样知道此事的?答:大约在今天(5月4日)早上10点左右,派出所有人来叫我们出去,说是厂里被人放了炸弹,我就知道了。”
5、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17时50分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一页:“问:你知道公安机关为何事找你了解情况吗?答:我今天早上看到警察来才知道厂里被放了炸弹”。
6、公安机关2009年5月4日22时39分对李某的询问笔录中,第二页:“问:你具体讲一下你厂有炸弹这件事情是如何处置的?答:------我看后,两名民警就喊围观的工人和我撤出厂区范围,------。”
以上笔录内容互相印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未对公众造成恐慌,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尽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出动了刑事、治安、行动技术、消防等多警种达到现场并将假炸弹排除。出动多警种仅仅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本身,不能将是否出动警种、出动多少警种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定罪量刑情节,也不能以此为衡量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四、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本案行为之前,刚刚年满十八周岁,由于自幼接受教育较少,从小在外漂泊,被告人陈某某的思想认识还不成熟,缺乏对问题的基本判断能力。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本案行为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也无其他任何违法行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某厂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他的表现不仅得到同事们的认可,而且还得到部分同事的赞扬。被告人陈某某因一时糊涂,采用不当方式救济自己被侵犯的劳动权利,触犯了国家法律。被告人陈某某此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是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能积极认罪、悔罪。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认罪,全面交代自己实施的行为。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表示悔恨当初的一时糊涂,后悔当初没有运用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悔罪。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也明确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积极认罪、悔罪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陈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自己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并多次表示以后一定会积极改造、认真做人。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认罪、悔罪,被告人陈某某的可改造性极大,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极小。
六、被告人陈某某是不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
纵观全案,如果没有某厂的克扣工资,本案悲剧将不会发生,被告人陈某某将不会成为整个事件的最终受害者。被告人陈某某在十二岁时就外出广东、江西等地寻找自己的母亲,在外漂泊期间因缺乏家庭的关爱和学校的教育指导,使得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同时在以暴力电影为代表的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下,使得刚满十八周岁的陈某某在面对某厂侵犯自己劳动权利时,没有正确的采取措施,没有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一时糊涂、异想天开,选择暴力电影中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触犯了国家法律。
这无论是对被告人陈某某及整个家庭而言,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无疑不是一场悲剧,现存的社会不良因素“引导”了这场悲剧的发生,这场悲剧的最终受害者无疑不是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某的整个家庭,被告人陈某某同样也是不良社会环境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能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各量刑情节,本着挽救受害的青少年,能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理,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李春林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