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受到倾销商品损害的进口国为此采取的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紧密。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既有互补互惠的一面,同时也免不了冲突和摩擦的问题。涉及反倾销的争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反倾销的性质和作用,如何在经济交往中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势在必行。其中,反倾销中的价格认定,就是一个涉及倾销是否成立、企业如何应诉的问题,很值得探讨和研究。
有关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只要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说明产品存在倾销。因此,产品正常价值确定得高与低、合理与否,与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有着......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
......一经立案,反倾销调查程序就开始启动。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做调查。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做出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的资料。但是,属于保密的除外。
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如果在此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初裁不存在倾销、损害;终裁不存......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倾销的目的倾销是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为目的。倾销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