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高丽姣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但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需要夫妻双方出具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
协议离婚的准备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男女双方还需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两人撰写离婚协议书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离婚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附条件会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以离婚协议书不可以附加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梁女与被告张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集资建造住房一套,租房经营童装店一处。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9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住房一套归被告张男所有,童装店一处归原告梁女所有。后因被告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经审理发现原、被告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原、被告之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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