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员。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工伤医疗费报销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
答:因公外出人员的就医,一般来说,在非急诊的情况下,应先与其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取得联系。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由单位报销。北京市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在每年6月和12月的下旬,申报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审核结算。职工应将有本人签名的外地住院就医的全部票据、出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或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处方底联、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医疗保险证》等材料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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