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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监护权

2021-10-25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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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很容易混淆未成年人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实际上,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同的。那抚养权监护权?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与监护权有区别吗

一般人很容易混淆未成年人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实际上,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同的。具体的区别如下:

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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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养父母所有。若养父母离婚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母亲。已满两周岁,双方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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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抚养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大家都有所耳闻的,《民法典》随着社会的要求的提高也在相应做出调整,新的《民法典》已经出台了,《民法典》关于孩子的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很多夫妻也会考虑孩子的切身利益,但是新《民法典》到底是怎么规定孩子的问题的,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法典》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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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方可以争取抚养权吗
男方可以争取抚养权。对抚养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证明抚养权归男方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有利于男方争取抚养权。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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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抚养权有监护权吗
没有抚养权也有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给予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形成的,与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没有关系。即使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一方依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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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呢

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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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男方要抚养权吗怎么取得抚养权

男方是否要抚养权,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法院判决确定。男方取得抚养权的方式有:

1、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

2、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果男方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抚养权归属男方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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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离婚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

离婚抚养权纠纷管辖的法院,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应该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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