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苏全(原告)于2002年1月从台湾省回乡探亲,3月在经人介绍认识李莉(被告),双方于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登记结婚当天,给了被告1万余美元用于购置房屋。后被告以其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购得房屋一套(尚未交付使用),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另外,原告于3月31日送给被告金饰数件。婚后双方还共同购置了电视机、大床等。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陪原告上医院看病,照料原告。原告于同年5月底返回台湾。8月中旬,原告从台湾回来后,发现被告由于做生意,常早出晚归,对其冷淡,关心不够,遂于2003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的特邀嘉宾杨丽芬律师,以下我为大家解答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财产分割吗。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
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