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适用定金罚则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
当给付一方违约时,对于定金其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即定金是不可以退的,但当没有约定将订金作为定金性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订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