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方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上海市分......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城法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张**,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波罗镇**村委会,身份证号码:44182219710501***2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村5号,身份证号码:44180219750730***3。
被告:王**,男,汉族,1971年**月*......
交通肇事罪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刑事判决书
原告人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妻。
被告人XXXXX,男。
被告人XXXXX,男,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X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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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