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荣,男,193*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五交化站宿舍3栋*单元*楼。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秋,女,19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五交化站宿舍3栋*单元*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地址:广州市五山。
案情:
贺某荣和邹某秋是夫妻关系,其婚生儿子贺某辉于2000年9月考入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就读公费研究生,2001年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
近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日照某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000余元,驳回原告要求班主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日照某中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因违反班规,被班主任张某罚款20元,并被罚站上下午各两节半课时,且当日下午放学时班主任即宣布其已被学校“开除”。随后,班主任张某在未经刘某家长同意、未接到转入学校接收函的情况下给刘某开具了转学证明,并加盖了该中学教导处公章。学生刘某因受刺激回家后生病,先后到四家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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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ldq......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ldq......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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