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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最高规定

2021-03-0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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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民间借贷利息最高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对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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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很多人都疑惑民间借贷受不受法律保护,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受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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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的借款,有的自行约定了利息而有的没有约定,对此法律上有何规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分具体情况:1、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情况: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限制以上的部分无效。上限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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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小额贷款的利率怎么确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从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简单来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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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间借贷合法利息规定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通过银行借不到钱,转而向私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借钱,这样的行为通常就被称为民间借贷。然而,民间借贷的利息往往是比银行高的,要是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话则就是不合法的。到底民间借贷合法利息规定是多少呢?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民间借贷合法利息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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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间借贷利率合法范围是多少
一、民间借贷利率合法范围是多少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24%的,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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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规定

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断发展,我国最高院针对实际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审判活动。其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围绕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问题。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方面的内容就有了很大的突破。那么请和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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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处理

2012年2月28日,罗海龙与黄健华、曾诗和经协商,达成买卖合同,由黄健华、曾诗和以260000元价格,向罗海龙购买剑麻加工机械制绳设备一整套生产线,黄健华、曾诗和先付120000元给罗海龙,余款140000元到2012年5月31日付清全部。罗海龙,黄健华、曾诗和及担保人钟丽燕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黄健华、曾诗和支付了120000元,并运走了设备,但一直没有支付第二期货款。

2014年4月21日,罗海龙将黄健华、曾诗和及钟丽燕诉至广西区玉林市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健华、曾诗和支付欠款140000元及欠款利息给原告,被告钟丽燕对被告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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