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条件:
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条件: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四种情形之一,除此之外一律不得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是指鉴定违反鉴定程序,并有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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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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