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专辑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2021-03-03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那么什么又叫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呢,本文将进行分析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

浏览全文 >
二、担保超过保证期限的担保人责任

近日,奈曼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1月,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5年8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并于借款当日给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由王某在借条上签名表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张某未归还借款,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即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借款已实际履行,意思表示真实,李某与借款人张某之间的借款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王某在借款借条中以担保人的名义签......

浏览全文 >
三、超过担保期限担保人还有保证责任吗
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浏览全文 >
四、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

浏览全文 >
五、海上保险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起诉讼向保险人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请求权的时间效力。

我国《海商法》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时间,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寻求法院支持的请求权。

......
浏览全文 >
六、担保时间过了还有效吗
一、担保时间过了还有效吗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
浏览全文 >
声明:找法网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