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规定也不限制离婚探视权有几次。具体探望的方法与时间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另外,如果有不适合探望的情形,应中止探望,直到情形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离婚女方有探视权。离婚后无论孩子随哪一方生活,另外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离婚孩子的探视时间,一般都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决定。
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都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
如果探视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应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难点。
一是由于是一种行为而不是金钱财物的给付,探视权的执行标的难以确定,探视权的执行内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执行内容相对较为抽象,造成执行困难。二是缺乏法定执行措施,现有的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代为履行等均不能适用。三是执行协助义务难界定,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如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离婚探视权能不能接走孩子是能够夫妻双方协议的,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