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专辑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

2021-06-24 13: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死亡指丧失生命,生命终止,停止生存,是生存的反面。哲学上说,死亡是生命(或者事物件)系统所有的本来维持其存在(存活)的属性的丧失且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的终止。那么,乘客开门致人死亡会怎么样解决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车辆未停稳开门致乘客摔倒致死

车辆未停稳售票员就打开车门,致乘客下车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悲痛欲绝的乘客家属以合同纠纷为由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江阴市人民法院的原判,乘客家属获赔各类损失28万余元。

死者周某芳是江阴月城镇人,年近花甲。2008年7月一天上午,周某芳进城办完事,在江阴市东门车站购买了前往月城镇的车票,随后搭乘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回家。车辆行驶至月城镇,驾驶员开始减速,靠边准备停车下客过程中,在车辆未停稳时,售票员就打开了车门。周某芳随即下了车,但由于车辆没有停稳,周某芳下车后倒地受伤,后脑勺着地。经......

浏览全文 >
二、翻车致人死亡赔偿金
翻车致人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翻车致人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浏览全文 >
三、公交车门突开致乘客死亡如何索赔?

公交车门突开致乘客死亡,乘客的家属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乘客受到的伤害是由于乘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乘客的家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浏览全文 >
四、乘客开车门致骑车人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70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小佳在下出租车开关门时,致使一骑车男子死亡,为此,死者家属将小佳、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3月6日7时20分,在海淀区北土城西路麻辣风情餐厅门前,利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岳先生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海淀区北土城西路麻辣风情餐厅门前遇红灯停车时,乘车人小佳(化名,女,17岁)开车门准备下车,适有李先生骑自行车从后驶来与出租车右前门相撞,造成李先生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队认定李先生无责任。现李先生妻子及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佳、利强出租及出租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

浏览全文 >
五、乘客下车摔倒致死
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近日,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05.99元。

2008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

浏览全文 >
六、男子酒后开快车致乘车人死亡案

6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1月19日1时左右,蔡某酒后驾车(车内乘员黎女、张女),沿启东市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公路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口情况盲目驾驶,导致轿车与沿江公路南侧的隔离栏及信号灯发生碰撞,车子冲到路边石子堆,致黎女、张女、蔡某本人受伤及沿江公路护栏及信号灯受损,黎女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黎女符合交通事故致-脑损伤而死亡。张女损伤程度为轻伤,沿江公路护栏价值13000元、信号灯价值16400元。蔡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

浏览全文 >
声明:找法网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