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专辑

民事权利能力

2021-12-03 10: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享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的前提。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出生指胎儿同母体分离而独立存在,不问生存时间的长短和生存能力的大小。出生时即为死胎者不具有权利能力。但胎儿作为未来权利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权利也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即遗腹子的应继份额),以保障其权利)。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定死亡,即宣告失踪人死亡......

浏览全文 >
二、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知识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接着往下看看吧。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

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2)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

浏览全文 >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哪些,找法网律师为您介绍。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与自然人相比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点:

1.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自登记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是因某种原因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引起的。由此可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离不开人的行为,是行为的结果。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其民......

浏览全文 >
四、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这一分类,不仅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其各自的体系汇总起来也支撑起整个民法的框架体系,因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

此外,这四个权利体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论,是每年司考的必考对象。这里以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为中心,系统总结一下四大权利体系,以求融会贯通。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

浏览全文 >
五、民事权利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

浏览全文 >
六、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浏览全文 >
七、民事权利分类的遐想

今日重读民法总论,读到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本来以前都是跳过去不看的,今天有兴致研究了一下,收获颇丰,嘿嘿。权利分类第一项: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所以又称之为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为对人权。灵光一闪,突然觉得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分类倒是很能形容两个人的关系呀!结了婚的人就是绝对权,还没有进入坟墓的人就是相对权,绝对权的人对老婆就是享有对世权,除了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要尊重本人的权利,而无须本人做出任何的行......

浏览全文 >
声明:找法网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