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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订立方式

2021-09-2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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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悬赏广告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关于特殊合同订立方式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一)悬赏广告(215)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二)招标投标(206)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招标阶段。(2)投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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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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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合同订立方式

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说。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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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也能订立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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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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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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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订立的方式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常见形式是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并且合同成立生效后,行为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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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附条件解除条款的订立

2003年北京某医药研究所与山东某医药生产企业订立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其笨诺明药品专利转让给该医药企业,该医药企业需向研究所支付转让费1288万元,同时该医药企业需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按企业年利润的10%,每年向研究所支付费用。

2004年5月该医药企业给研究所发函(还款计划)称:尚欠转让费409万元,按每月10万元逐月清偿。研究所在该函上签字确认。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4月该医药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研究所催告无效,欲提起诉讼。

问题如下:研究所能否要求该医药企业全额清偿转让费?

专业律师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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