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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开庭后能否增加被告人

2021-06-1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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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平常大家能看到的新闻中甚至在大家的身边都会发生一些行政诉讼的案件,可是有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些相关的基本知识,大家都了解吗,那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行政诉讼开庭后能否增加被告人的问题吧。

  一、行政诉讼开庭后能否增加被告人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7条,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行政诉讼开庭后能否增加被告人

  二、行政诉讼从立案到开庭要多久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三、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开庭后能否增加被告人的相关问题解答内容,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增加被告人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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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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