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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2021-05-29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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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利用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如果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些行政行为种,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害,当事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行政诉讼受理时间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的相关内容,对于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有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等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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