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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

2021-05-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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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动产就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或者移动后损害价值的财产,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涉及的行政行为主要是登记为主,所以一般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主要是登记或者损害为主,更多关于哪些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仔细归纳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动产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对确认土地、矿藏等决定不服;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等。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涉及专属管辖,二是涉及最长起诉期限。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被称为专属管辖。作出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便利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能够就近调查、勘验、取证、测量,以及就近执行判决。

  3、实践中,对于何为“不动产”并无争议,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

  4、真正存在争议的是何为“因不动产”,亦即如何界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说认为,一般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而引起的行政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行政纠纷。

  5、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进一步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楹庭拆迁律师团对于以上观点表示认同。所谓“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

二、不动产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

  动产与不动产概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动。动产通常可以移动,而不动产则不能移动。第二,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着物也可能是能够移动的,但一旦移动耗资巨大,而动产通常可以移动,即使是沉重的机器设备,也可以移动,且较之于不动产其移动损耗不大。第三,是否附着土地。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而动产通常并不附着于土地。

  三、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是几年?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涉及最长起诉期限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楹庭拆迁法务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解释,但也同样适用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的案件,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3、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其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以及“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作出了起诉期限可以扣除或者延长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和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 哪些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涉及的行政行为主要是登记为主,所以一般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主要是登记或者损害为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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