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经本院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提供实体和程序两类证据
人民法院对处罚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有两大内容,即处罚实体内容合法和处罚操作程序合法。为了证明这两大类内容合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证据材料,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程序问题,人民法院也要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程序严重违法,在原告没有提出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应诉时必须提供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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