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申请再审期限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
3、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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