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1年7月3日何某之子因殴伤他人,某派出所作出令何某之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和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3.38元的处理决定。何某之子已满18周岁,但无经济收入,二个多月过去后,仍未能给受害人偿付赔偿费。何某也不愿为其子垫付赔偿费。2001年9月22日晚,该派出所的民警在执行治安巡逻任务时,发现何某驾驶拖拉机前往糖厂拉运甜菜,派出所的民警即传唤其去派出所,令何某为其子代交赔偿费。何某表示次日交纳,派出所当晚就扣押了何某的拖拉机及行车执照、驾驶证。第二天,何某代其子交纳了全部赔偿金,派出所即让何某开回拖拉机,但未将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归还。此后何某多次向派出所索要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派出所却迟迟不予归还,直到2002年3月才归还。
问题:
派出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者负担。”何某之子已满18岁,其伤害行为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其父母不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派出所强求何某为其子垫付赔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此外,本案某派出所扣留何某行车执照和驾驶执照的行为违背法律规定,属滥用职权。依照我国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交通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予以扣留驾驶执照和行车执照。而该派出所扣留何某行车执照、驾驶证,却是因为何某没有及时给其子垫付赔偿费,其扣留证照的事实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