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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隐匿财产被搜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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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05:38
导读: 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被申请人:李文通,男,天津市蓟县官庄乡小屯村农民。1986年,被申请人李文通与佘付辰、康学伶合伙成立自来水安装队。合伙期间,合伙人先后向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贷款6.5万元。后合伙经营亏损,个人占用合伙贷款,

  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

  被申请人:李文通,男,天津市蓟县官庄乡小屯村农民。

  1986年,被申请人李文通与佘付辰、康学伶合伙成立自来水安装队。合伙

  期间,合伙人先后向申请人天津市蓟县官庄信用社贷款6.5万元。后合伙经营亏

  损,个人占用合伙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截至1989年12月20日,

  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87021.79元。官庄信用社向天津市蓟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文通等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逾

  期贷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计41162.64元,利息13945.74元,是合伙

  期间的债务,应由各合伙人共同归还,每归还三分之一,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佘付辰占用贷款本金11200.94元,利息3794.85元;康学

  伶占用697.22元,利息236.22元;李文通占用8352.50元,利

  息2829.81元;第三人陈凤山借用合伙人贷款3586.70元,利息12

  15.17元,应由个人负责归还。据此,蓟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28

  日判决;佘付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3365.25元,康学伶归还19302

  .90元,李文通归还29551.77元,第三人陈凤山归还4801.87元

  。

  第一审定判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除康学伶归

  还贷款1500元外,其他人均未履行。1990年4月17日,官庄信用社提出

  执行申请。经蓟县人民法院多次催促,截至1990年底,佘付辰、康学伶、陈凤

  山履行了判决确认的部分义务,李文通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佘付辰、康学伶、陈凤山

  接到通知书后,主动制定了还款计划,积极归还贷款,唯有李文通仍以无钱为由,

  拒不执行判决。1991年3月25日,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

  二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将李文通的彩色电视机等部分财产予以查封,指定由李

  文通负责保管,并告知在保管期间只准使用,不得变卖或转移。但是,李文通不仅

  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而且将被查封的彩色电视机出卖,将价款藏匿。

  由于被申请人李文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隐匿财产,鲳县人民法院依照19

  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page]

  ,经院长签发,1991年4月26日发出搜查令,对李文通及其住所进行了搜查

  ,共搜查出存款单9张,计1.2万元,现金180元,国库券30元。执行人员

  当即对搜查出的这些财产予以扣押,并责令李文通限期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李

  文通同意将搜查出的存款及利息用于归还贷款,并对尚欠的贷款做出了分期归还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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