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环保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程序上有瑕疵,看似小问题,却产生严重后果。日前,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份处罚决定书。
2013年底,闽侯县环保局到李某某开办在闽侯县昙石工业区内的工艺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12年投入使用,却一直没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该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3万元。
李某某拒签这份处罚决定书。闽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只得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今年5月,执法人员又向李某某留置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拍照取证。但李某某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书上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闽侯县环保局向闽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闽侯县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闽侯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进行送达,但送达时没有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环保局虽然提供了3张相片,但无法证明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李某某的住所。
该送达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闽侯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闽侯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