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措施检察监督的方式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有论者主张应包括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说明理由及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五种方式。?④这种主张比较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即抗诉为首选监督方式,且监督方式多元化。笔者认为,目前法制环境下适宜将检察建议列为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理由是:首先,抗诉不宜作为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的编制体例来看,抗诉是规定于审判监督程序之内的,其法定后果是强制性启动再审程序。而再审程序又需分别依据一审或者二审程序进行,并做出判决或者裁定。反观典型民事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尽管其也有裁定的外在形式,但其仅仅是执行程序中的裁定,而未经审判程序,执行裁定权在这里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权的性质,而非司法权,不具有诉的特征亦因此不具有再审的可能,自然不宜以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其次,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方式,不仅“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已明确予以规定,而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有望正式写入,即检察建议具有作为监督方式的较好现实法制基础和共识;第三,纠正违法通知从形式上来讲过于刚性,法院普遍存在接受障碍,而检察建议则完全可以涵盖纠正违法通知的实质内容,只是名称不同。
综上,检察建议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具有相应立法基础和效力保障的理想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其他监督方式目前尚不成熟或者不具有可行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当然,检察建议的内容应当是丰富的,包括建议变更或撤销执行措施、更换办案人、纪律处分建议和说明理由等。